公告日期:2022-05-11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安之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 2000 号舜泰广场 8 号楼西区 16 层
电话:0531-62323888 传真:0531-62323887
二○二二年五月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安之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安之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安之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于 2022 年 5 月 9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天宇律师、王鑫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和《山东安之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山东安之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大会通知》所载内容于 2021 年 5 月 9
日上午 10 点在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 888 号 9 楼山东安之畅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的要求和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鉴证核查:出席会议股东 7 名,代表股份 1031.49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议案
与会股东对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2021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4.《2021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2 年财务预算报告》;
6.《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2021 年度审计报告》;
8.《关于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预计 2022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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