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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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宝明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3]第020号
致:深圳市宝明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赫敏律师及程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年4月21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了《深圳市宝明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和会议议题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3年5月11日上午10:00,贵公司依《会议通知》所述,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李明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2年审计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关于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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