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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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宝明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0]第024号
致:深圳市宝明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赫敏律师及程珊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0年4月24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了《深圳市宝明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20年5月20日上午10: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28,8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9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审议<补充确认2019年度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审议<预计2020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审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审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审议<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审议<修订对外担保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审议<修订对外投资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审议<修订关联交易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审议<投资者关系议事规则>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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