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27
证券代码:835690 证券简称:信源信息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执行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3 年 8 月 25 日
(三)执行立案日期:2023 年 9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二建”)与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承建“信源科技中心”项目 1#厂房、2#厂房、地下室及地下车库,就合同履行事宜产生纠纷。郑州二建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郑州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收到
郑州高新区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2023 年 7 月 4 日双方分别向郑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 7 月 12 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双方上诉;2023
年 8 月 24 日双方分别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豫 01 民终 10812 号民事裁定书,
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一审判决,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原告郑州二建支付工程款37,500,009.25 元及利息、履约保证金 2,958,550 元及利息,但因公司基本户已被冻结,以及郑州二建作为被执行人欠债较多,公司收到省内各地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材料,严禁公司向郑州二建清偿债务,因此需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郑州高新区法院依法处置上述债权、债务。
2023 年 9 月 25 日,郑州高新区法院立案(案号:2023 豫 0191 执 12608 号)
进入执行程序,后续公司将根据法院安排履行判决义务。
二、本次执行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玉坤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向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省动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存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郑州二建与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承建“信源科技中心”项目 1#厂房、2#厂房、地下室及地下车库,就合同履行事宜产生纠纷。郑州二建向郑州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收到郑州高新区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
2023 年 7 月 4 日双方分别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 7 月 12 日郑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双方上诉;2023 年 8 月 24 日双方分别向郑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2023)豫 01 民终 10812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双方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执行请求和理由
1、解除原告与被告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源科技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
2、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动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源科技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
3、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40,313,684.73 元及利息 2,227,835.00 元;
4、二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8,139,128.49 元;
5、二被告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 300 万元及利息 147,541.67 元;
6、原告对涉案承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7、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本次执行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解除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源科技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
二、解除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动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源科技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
三、被告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动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支付原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
37,500,009.25 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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