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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2 15:32:40 股吧网页版
信源信息: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2


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华联(郑律)法字第(2024)06001 号
致: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叶剑平律师、王艺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就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公告的下列各项文件:

1.《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的《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5.股东名册;

6.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7.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其他相关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查验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年度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律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年度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郑州信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必要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年度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年度股东大会的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周向东先生。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长周向东先生具有主持年度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年度股东大会釆用现场召开的方式,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有关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前公告。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共计 33,396,608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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