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5693 证券简称:浩丰设计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其中原章程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中将所有条款中涉及“经理”处修改为“总经理”。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浩丰规划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人提供任何资助。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
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
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
资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至(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至(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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