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2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聚能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聚能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聚能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重庆聚能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 点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五一村一社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人,代表股份 49,999,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98%。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情况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9,999,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二)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9,999,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三)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49,999,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四)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9,999,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五)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9,999,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六)审议通过了《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49,999,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七)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49,999,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八)审议通过了《预计公司 2021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49,999,9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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