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3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
睿易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睿易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睿易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睿易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沙立星律师、王梦楠律师见证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睿易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对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
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 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
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
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以公
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09:00 在睿易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邵建宇主持,为响应北京市疫情防控政策要求,部
分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以互联网会议的形式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的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本次会议召开时
间、地点、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54,504,3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0%。
经本所律师核查,以上股东是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
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已经在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中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的内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收到新的提案,亦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决议:
1.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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