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22
公告编号:2022-022
证券代码:835728 证券简称:柏克莱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珠海市柏克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3 月 2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3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伟纶经编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黎伟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孙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珠海市柏克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宗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超、广东君安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1 年 4 月 19 日,反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伟纶经编织造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伟纶公司)与反诉被告珠海市柏克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柏克莱公司)签订了《燃生物质蒸汽锅炉 EPC 供汽、供热能合同》,合同 约定,柏克莱公司出资改造伟纶公司拥有的两台锅炉,并持续性的提供蒸汽,
柏克莱公司承诺动态保障锅炉烟气烟尘环保达标排放,2012 年 8 月 10 日,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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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补充签订了《EPC 供汽、供热补充合同》。
后双方就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柏克莱于 2021 年起诉伟纶公司,认为伟
纶公司无故拖欠柏克莱蒸汽款,并在未告知柏克莱的情况下单方面停产,并擅 自拆除锅炉设备并变卖,请求判令伟纶公司退还押金、支付改造费用及支付违 约金。
现伟纶公司反诉柏克莱,认为因柏克莱公司的设备不达标,导致伟纶公司 被罚,并被政府责令停业,进而导致伟纶公司根本无法继续经营,给伟纶公司 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法院判令解除《燃生物质蒸汽锅炉 EPC 供汽、供热能合同》及补充协
议;
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因违约给反诉原告造成的损失及违约金共计 2,480,512 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本诉、反诉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合计:2,480,512 元。
(五)案件进展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 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 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柏克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 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伟纶经编织造有限公司签订的《燃生物质蒸汽锅
炉 EPC 供汽、供热能合同》及《EPC 供汽、供热补充合同》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伟纶经编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柏克莱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蒸汽款 303045.2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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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伟纶经编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柏克莱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返还押金 20000 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伟纶经编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柏克莱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303045.27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9 月 18 日
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实际支付完毕款之曰止);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柏克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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