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15
公告编号:2023-001
证券代码:835728 证券简称:柏克莱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珠海市柏克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3 月 2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3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 04 民终 5515 号》。公司原本被冻结的银行基
本账户 2480512 元,现在已经解除冻结。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珠海市柏克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宗贤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伟纶经编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伟伦
公告编号:2023-001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1 年 4 月 19 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伟纶经编织造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伟纶公司”)与原告珠海市柏克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柏克莱公司”)签订了《燃生物质蒸汽锅炉 EPC 供汽、供热能合同》,合同 约定,柏克莱公司出资改造伟纶公司拥有的两台锅炉,并持续性的提供蒸汽,
柏克莱公司承诺动态保障锅炉烟气烟尘环保达标排放,2012 年 8 月 10 日,双
方补充签订了《EPC 供汽、供热补充合同》。
后双方就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柏克莱于 2021 年起诉伟纶公司,认为伟
纶公司无故拖欠柏克莱蒸汽款,并在未告知柏克莱的情况下单方面停产,并擅 自拆除锅炉设备并变卖,请求判令伟纶公司退还押金、支付改造费用及支付违 约金。
后来伟纶公司反诉柏克莱,认为因柏克莱公司的设备不达标,导致伟纶公 司被罚,并被政府责令停业,进而导致伟纶公司根本无法继续经营,给伟纶公 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请求法院判令解除《燃生物质蒸汽锅炉 EPC 供汽、供热能合同》及补充协
议;
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因违约给反诉原告造成的损失及违约金共计 2,480,512 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本诉、反诉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合计:2,480,512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一、维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21)粤 0403 民初 4200 号民事判决的第
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21)粤 0403 民初 4200 号民事判决的第
公告编号:2023-001
二项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伟纶经编织造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七日内向珠海市柏克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蒸汽款 228045.27 元。
三、变更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21)粤 0403 民初 4200 号民事判决
的第四项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伟纶经编织造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七日内向珠海市柏克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228045.27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9 月 18 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实际
支付完毕款之日止)。
四、驳回珠海市柏克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五、驳回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伟纶经编织造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14503 元,由柏克莱公司负担 7200 元,伟纶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