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835775 证券简称:用尚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
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
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
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 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其 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 母和子女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大会选举股东代表监事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适时采取累积投票 制。
第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
事
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公司现任监事发生本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 效。但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 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 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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