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835775 证券简称:用尚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行为,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
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
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话、传真、
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
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可以对现金分红
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作出具体规定,保障股东的分红权。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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