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9
证券代码:835778 证券简称:ST 安明斯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4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5 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4)闽 0102 民初 3697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华侨银兴(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林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非关联方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熙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8 月 31 日,原告作为甲方(出借方)与被告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
司作为乙方一(借款人)、被告林熙明作为乙方三(共同借款人)、被告叶秀芸作为乙方三(共同借款人)、被告福建慧安信息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四(共同借款人)、被告福州阳光创咖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五〔共同借款人)、案外人福建云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六(共同借款人)、被告福建大鹏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七(共同借款人)、被告福州优之易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八(共同借款人)、案外人郑术作为乙方九(共同借款人)共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其中约定:“鉴于:乙方短期流动资金短缺,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用于归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西湖支行货款。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染佰玖拾伍万元整(¥7950000.00 元)。本合同借款期限为 90 天,(包含非
工作日),自 2023 年 8 月 31 日起至 2023 年 11 月 28 日止。乙方自愿补偿占用甲
方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本次借款采用固定利率方式,年利率为 1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通过其名下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华
林支行银行账户分三次向被告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福州西湖支行银行账户实际转账共计人民币 800 万元。
上述借款到期后,众被告并未依约还本付息。
2024 年 2 月 8 日被告林熙明和被告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出
具《承诺函》,其中确认本案尚欠本金金额为 466 万元,并承诺于 2024 年 3 月 9
日结清所有款项,“若逾期无法归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出差交通、住宿及律师费)由我本人及我本人公司承担”。
2024 年 3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对账,双方确
认尚欠本金金额为 466 万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林熙明、被告叶秀芸、被告福建慧安信息有限公司、被告福州阳光创咖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大鹏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福州优之易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466 万元以
及自 2023 年 10 月 9 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 466 万元为基数,按
年利率12%计算,自2023 年 10 月9 日起暂计至2024年3 月26 日。利息为 258917
元);
2、判令被告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林熙明承担原告律师费 10 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众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5 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4)闽 0102 民初 3697 号),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华侨银兴(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林熙明、叶秀芸、福建慧安信息有限公司、福州阳光创咖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大鹏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州优之易贸易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至 2024 年 6 月3 日,安明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林熙明、叶秀芸、福建慧安信息有限公司、福州阳光创咖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大鹏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州优之易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华侨银兴(青岛)资产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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