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835792 证券简称:科力特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四川科力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科力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科力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四川科力特硬
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
第五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批准。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应由股
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
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项至
第(三)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
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评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
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
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可聘请
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
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担保决议后,公司董事长或
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方可代表公司签署书面担保合同。
第十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
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
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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