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835792 证券简称:科力特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四川科力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四川科力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科力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 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科力特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
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三条 利润分配对象是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具体分配资格由股东大
会决议确定。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二)按公司章程及制度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数额。
第六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提取任意公积金(不包含盈余公积金)以
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前,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二)采取现金股利的条件
公司采取现金股利,须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
1、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存在股东大会认定的重大投资计划及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3、不存在其他不适于采取现金股利的其他情形。
(三)采取股票股利的条件
除采取现金股利外,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目标,在保证股权结构、股票估值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将采取股票股利。
第三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七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分配方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第九条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董事会在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听
取并答复股东的意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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