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28
公告编号:2021-021
证券代码:835795 证券简称:汇购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5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3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吉云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胡良道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详、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瞿红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北京盈科(上海) 事务所/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张润杰 、吕小燕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签署了《合作协议》,由原告向被告提供 835 万
元资金委托被告采购熔喷布设备一台,托管在被告指定的工厂生产。协议约定
被告每天平均提供给原告 0.5 吨熔喷布,至 6 个月后原告提够 90 吨熔喷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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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台设备无偿转让给本公司。因合同履行期间,主要原因因熔喷布市场大暴跌, 生产成本大于销售价,没有利润;其次因熔喷布市场趋于饱和,市场需求下降, 原告没有熔喷布订单。合同期满后,协议内容未全部履行。原告向被告发送《关 于要求返还款项的函》及《律师函》要求返还原告支付的 835 万投资款。被告 分别回函中明确表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代为采购设备,托管生产、合作分 成,不同意退还 835 万投资款。双方意见相差悬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 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在起诉状请求:一、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编号为 20200507-
F01 的《合作协议》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终止;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
原告返回款项 835 万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 2020 年 5 月 11 日起至款项实
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
利息(暂计至 2021 年 1 月 29 日的利息为 348778.36);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依据: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 90
吨熔喷布,原告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向被告发送了《关于要求返还款项的函》。
2020 年 12 月 29 日,被告向原告送达的《<关于要求返还款项的函>的回复函》,
拒绝向原告返还款项。2021 年 1 月 5 日,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了
《律师函》,被告收函后亦未同意反还款项。原告认为,双方签署的《合作协 议》实为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目的系购买熔喷布,而非购买熔喷 布生产设备。被告在产能不足的情况下未能依约从其他渠道采购购物供应原 告,致使原告在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届满日前没有收到货物,故被告应向原告全 额返还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
1、原告曲解了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的本质:
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关系,是原告在 2020 年年初疫情之下熔喷布价格飞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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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卖布利润,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原告提供 835 万元资金 购买设备,原告保留所有权,原告将设备托管给被告,利用被告和上市公司金 发科技之间的合作渠道,共同生产熔喷布,原告的最终目的是取得一定数量的 熔喷布对外销售获取巨大的经济效应,被告的目的是既可以取得熔喷布对外销 售同时可以通过完成合作任务后以熔喷布换取原告设备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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