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7-15
公告编号:2021-027
证券代码:835795 证券简称:汇购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6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5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杨锋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珉、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瞿红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田兆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瞿红云
公告编号:2021-027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 年公司受新冠病毒爆发影响,“汇车生活”汽车服务业务骤停,公司
经营困难,经济陷入困难,2021 年 2 月 17 日泰隆银行 480 万贷款到期,为不
影响银行贷款归还,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瞿红云女士及田兆
功先生与资金出借方杨锋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480 万,日利率 0.98‰, 借款期限 3 天,根据资金方的要求,由公司为这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截
止到本公告发布日,瞿红云、田兆功已归还的本金 160 万元,剩余本金 320 万
尚未归还。原告遂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瞿红云、田兆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20 万元;
2、判令被告瞿红云、田兆功支付利息 41066.67 元;
3、判令被告瞿红云、田兆功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10 万元、财产
保全保险费 2204 元;
4、判令被告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二、诉讼依据:签署的《借款合同》。
(五)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传票,滨江区人民法院将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在该院第六法院开庭审理案号为(2021)浙 0108 民初 2493 号的民间借
贷纠纷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瞿红云、田兆功二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瞿红云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公告编号:2021-027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田兆功为公司董事,本次诉讼预计对公司声誉带来 较大影响。若判决支持原告,且借款人不能履行清偿义务,公司需要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将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较大影响。且可能构成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浙 0108 民初 2493 号。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传票。
浙江汇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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