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2-26
证券代码:835805 证券简称:华新检测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华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5 月 2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杭州华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刚兵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苗静、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 (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祝哨晨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廖忠富、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 01 民终 3754
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有关案件的详细
情况及前期进展情况,本公司已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2017 年 12
月 27 日、2018 年 1 月 16 日、2018 年 4 月 4 日、2018 年 12 月 6 日
分别披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告名称:《杭州华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公告编号: 2017-022)、《杭州华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7-027)、《杭州华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18-001)、《杭州华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判决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杭州华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23)。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二审判决;2.维持一审判决;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祝哨晨负担。
再审申请依据: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2.二审判决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
缺乏证据证明;3.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
(五)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2018年3月29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8)浙 0109 民初 91 号),主要判决结果如下:1、杭州华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祝哨晨补偿金 444,444元;2、杭州华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祝哨晨剩余工资 224,160 元;3、驳回祝哨晨的其余诉讼请求。
2018 年 8 月 7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唤当事双方,
进行了调查取证。
2018年10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庭并未宣判。
2018 年 11 月 8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 01
民终 375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8)浙 0109 民初 91 号民事判决;2.杭州华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祝哨晨补偿金 4,000,000元;3.杭州华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祝哨晨剩余工资 246,781 元 4.驳回祝哨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 年 1 月 31 日,公司依照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
浙 01 民终 3754 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同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2019 年 5 月 29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的再审申请
立案审查。
2019 年 8 月 23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民申 1799
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2019 年 11 月 20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0 年 1 月 8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民再 433
号判决。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
月 8 日作出的(2019)浙民再 433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 01 民终 3754 号民事
判决;
(二)维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