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5805 证券简称:华新检测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华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华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华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者本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华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
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诀窍、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
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
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杭州华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杭州华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应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万元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的;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不满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
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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