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5805 证券简称: 华新检测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华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公司拟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华新检测技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华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 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
制订本章程。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准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注册资本; (一)减少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司合并;
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收购其股份。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的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 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三
年内转让给职工。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 力 机 构 , 依 法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力 机 构 , 依 法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 ) 审 议 批 准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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