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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5-21 16:40:15 股吧网页版
安旺门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5-21

安徽华人律师 务所

关于

安徽安旺门业股份 限 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华人律师 务所

O一 年五

中国安徽合肥 潜山路320 新华国际广场B 20楼 邮编 230061

电话/TEL:0551-65506808 传真/FAX:0551-65506808 网址:www.hrlawfir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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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人律师 所

于安徽安旺门业股份 限公

2017年年 股东大 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安旺门业股份 限公

安徽华人律师 所以 简称 本所 接受安徽安旺门业股份 限公

以 简称公 的委托,就公 召开2017年年 股东大 以 简称本

次股东大 的 宜,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法 以 简称 公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简称 证券法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规 试行 以 简称 业规 等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以 简称 中国证监 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限 任公 以 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以及

安徽安旺门业股份 限公 章程 以 简称公 章程 的 规定,出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 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法 业规 等法

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律师的行业要求,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遵循了勤尽

职和诚实信用原 ,对本次股东大 所涉及的相 项 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

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 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审查的相 文件和资料,并参

了公 本次股东大 的现场 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 之合法目的使用, 得被任何人用于

他任何目的 本所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 的相 文件予以公告

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尽 精神,现出 法律意

见如

中国安徽合肥 潜山路320 新华国际广场B 20楼 邮编 230061

电话/TEL:0551-65506808 传真/FAX:0551-65506808 网址:www.hrlawfir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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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 召集人资格及召集 召开程序

1 经本所律师 查,公 2018年4 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 第十次

议以现场方式召开, 议决议提请召开公 2017年年 股东大 公于2018

年4 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发了

安徽安旺门业股份 限公 第一届董 第十次 议决议公告

2 经本所律师 查,本次股东大 由公董 召集公于 2018年 4

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了 安徽安旺门业股份 限公 2017

年年 股东大 通知公告 以 简称 股东大 通知公告 ,股东大 通知

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的召集人 召开日期和时间 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

议地点 审议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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