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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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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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3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4
四、结论性意见...... 5
签署页...... 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9)。
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3 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利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 名,所持股份数为 31,530,04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4.24%。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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