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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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友亿成智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友亿成智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友亿成智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友亿成智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信达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信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即2022年4月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方式、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于2022年4月28日上午9:00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富坑社区同富裕工业区 6 号厂房AB栋六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石岩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股份 1,148 万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8%,该等股东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等,该等人员均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监票人、计票人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其表决情况
1、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148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148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议案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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