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4
公告编号:2024-050
证券代码:835852 证券简称:伊普诺康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伊普诺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传票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3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2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徐州市共进时代伯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时代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与挂牌公司关系:公司股东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蔡晓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与挂牌公司关系: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近日,安徽伊普诺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
公告编号:2024-050
股东、实际控制人蔡晓辉先生通知,得知其收到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4)苏 0311 民初 8535 号)、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因蔡晓辉先生涉及与原告的股权转让纠纷,原告请求其履行回购股份与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四)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履行回购义务,支付股份回购款人民币 8,838,250.20 元(利息以投
资款 6,227,269 元为本金,自 2018 年 7 月 19 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支付股份回购款
之日,暂计至 2023 年 12 月 1 日,为 2,676,531.4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3,913.33 元(违约金以股份回购款 8,838,250.20元为本金,自2023年12月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支付股份回购款之日,暂计至2024年 1 月 31 日)。
3、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4、第 1 项与第 2 项金额共计 8,892,163.53 元。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控制权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行为,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行为,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控制权产生的影响
蔡晓辉先生目前直接持有公司 6,834,457 股股份,占比 19.97%,同时蔡晓辉
为宁波三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三叶”)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宁波三叶间接控制公司 13.44%股权,蔡晓辉合计控制公司 33.41%股权,是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诉讼不会影响蔡晓辉先生的控制权。
四、 其他事项说明
公告编号:2024-050
目前公司经营一切正常,关于本次诉讼,股东蔡晓辉已与起诉方积极协商解决,初步达成和解意向。因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尚无法判断诉讼结果,公司将及时履行与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起诉状》
《法院传票》
《证据材料》
安徽伊普诺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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