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6
关于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北京达远律师事务所接受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律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斯特龙城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该《通知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参会人员、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等事项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31 日。
经查验,公司在册股东中的 3 位股东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代表股份为 70,52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7%。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投票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本所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0,5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二)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0,5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三)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0,5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四)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0,52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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