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2-19
公告编号:2022-033
证券代码:835861 证券简称:奥诺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1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1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2 年 6 月 22 日,作出(2021)苏 1081 民初 4440
号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我司不服一审判决,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就该案向扬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11 月 14 日开庭审理。2022 年 12 月 7 日
收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短信通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作出(2022)苏 10 民终 4173 号二审判决。二审判决:驳回我司
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 8800 元,由我司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2-033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安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为挂牌公司本身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以我司对其实施诋毁商业信誉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其造成潜在和实际危 害,且后果严重,向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 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0 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审判决: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2 年 6 月 22 日作出(2021)苏 1081 民初 4440
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扬 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的行为,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 站,发布向原告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道歉的公告,消除影响;被告山东 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扬州日发干燥工 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50000 元;驳回原告扬 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 件受理费 8800 元,由被告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 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二)二审情况
我司不服一审判决,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就该案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公告编号:2022-033
起上诉,2022 年 11 月 14 日开庭审理。2022 年 12 月 7 日收到扬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二审判决的短信通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作出
(2022)苏 10 民终 4173 号二审判决。二审判决,驳回我司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 8800 元,由我司负担。
(三)执行情况
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司根据判决要求正在积极执行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暂不会对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暂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暂无。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该诉讼的诉讼请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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