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08
证券代码:835861 证券简称:奥诺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9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9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于 2022 年 9 月 1 日立案,我司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开庭审理。2023 年 11 月 6 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 2023 年 10 月 12 日签发的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安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为挂牌公司本身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起诉事实与理由:原告日发公司是一家大型连续式喷雾流化床造粒、造丸、干燥、包衣技术创新型公司,擅长大型连续式喷雾流化床造粒干燥造丸包衣量身定制成套工程、应用技术与设备结合的“工艺包”服务、系统工程解决方案。作为国产连续流化床造粒机的早期参与者,原告在技术创新和技术产业化方面具
有雄厚实力,2022 年“日发”品牌仅在 3 月份已实现本年度 1.5 亿元的销售额,
得到了客户的极大认可,同时,原告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也得到了各级科协和政府的高度认可,截止 2021 年 6 月原告相应技术和产品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和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等称号共计有效约 40 余项,历史曾获荣誉约 60 余项,而核心技术产品废液零排放高效流化床造粒成套装置和生物发酵液的大型连续节能柔性流化床造粒包衣干燥机等更是分别获得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证证书(历史曾有约 11 项)。被告也是一家从事干燥技术、造粒技术、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和干燥设备、造粒设备的制造、销售公司。
原、被告之间在部分产品的多个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其中,流化床造粒和干燥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均系双方核心业务。被告长期以来通过自身官方网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等,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虚假商业宣传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假冒专利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虚假宣传行为,具体包括以下行为:1、通过假冒专利技术进行技术能力的夸大虚假宣传;2、进行市场业绩和生产规模的虚假商业宣传,大量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未标明出处的数据和统计资料做虚假商业宣传;3、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长期通过公司官网和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媒介进行上述假冒专利行为、虚假宣传,以不正当竞争方式获得市场竞争地位和商业机会,其结果必然降低了原告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市场竞争地位,抢占了原告的商业机会,损害了原告实际和可期待的
商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等,被告应该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原告进行赔偿。
被告答辩理由:
(一)原告与被告被诉虚假宣传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本案应予驳回。本案中,被告主要从事流化床、造粒机的设计制造和销售,其销售的对象和方式与一般日用消费品明显不同,该设备是一种大型工业设备,造价高昂技术复杂,一般通过招投标方式采购,招标方提出技术要求后由包括原告在内的各投标方进行公平公正公开投标,只有满足技术要求且通过验收才能交易,因此被告经营活动是基于自身技术实力能满足客户需求,与网站或者股转系统上的宣传无关,客户不可能基于相关宣传和对方交易,因为原告不会因为相关宣传行为遭受到实际损害,故原告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相反,原告诉讼中冻结了我方账户,致使我方在疫情影响下经营困难,原告起诉是恶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原告指控被告的各项被诉侵权行为不成立。1、原告指控被告多次使用法律禁止过期专利虚假宣传,并无依据;被告上传网站的相关专利因保护期届满失效未及时发现撤销,不属于假冒专利,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假冒专利是指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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