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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02 16:28:00 股吧网页版
奥诺科技: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02


证券代码:835861 证券简称:奥诺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9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9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于 2022 年 9 月 1 日立案,我司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收到应诉通知书,
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开庭审理。2023 年 11 月 6 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 2023 年 10 月 12 日签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 年 3 月 29 日收到江苏
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3 月 21 日签发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安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为挂牌公司本身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起诉事实与理由:原告日发公司是一家大型连续式喷雾流化床造粒、 造丸、干燥、包衣技术创新型公司,擅长大型连续式喷雾流化床造粒干燥造丸 包衣量身定制成套工程、应用技术与设备结合的“工艺包”服务、系统工程解 决方案。作为国产连续流化床造粒机的早期参与者,原告在技术创新和技术产
业化方面具有雄厚实力,2022 年“日发”品牌仅在 3 月份已实现本年度 1.5
亿元的销售额,得到了客户的极大认可,同时,原告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也
得到了各级科协和政府的高度认可,截止 2021 年 6 月原告相应技术和产品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和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省
高新技术产品等称号共计有效约 40 余项,历史曾获荣誉约 60 余项,而核心
技术产品废液零排放高效流化床造粒成套装置和生物发酵液的大型连续节能 柔性流化床造粒包衣干燥机等更是分别获得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证证书(历 史曾有约 11 项)。被告也是一家从事干燥技术、造粒技术、节能环保技术的研 发和干燥设备、造粒设备的制造、销售公司。

原、被告之间在部分产品的多个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其中,流化床造粒和 干燥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均系双方核心业务。被告长期以来通过自身官方网站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等,实施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虚假商业 宣传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假冒专利行为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虚假宣传行为,具体包括以下行为:1、通过假冒专利技 术进行技术能力的夸大虚假宣传;2、进行市场业绩和生产规模的虚假商业宣 传,大量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未标明出处的数据和统计资料做虚假商业宣传;3、 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 为。被告长期通过公司官网和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媒介进行上述假冒专利 行为、虚假宣传,以不正当竞争方式获得市场竞争地位和商业机会,其结果必 然降低了原告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市场竞争地位,抢占了原告的商业机会,损
害了原告实际和可期待的商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 十九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等,被告应该停止假冒专利行为 和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原告进行赔偿。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审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和虚假宣传行为; 2、判令被告消除不正 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影响,并在对应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3、判令被赔偿原告 经济损失 5000 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的维权 费用;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庭审中,原告将第 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将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 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等维权费”,将第五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 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原告上诉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和第三项;2、请求判 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 500 万元;3、请求判令 被上诉人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影响,并在对应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4、 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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