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2
公告编号:2024-032
证券代码:835861 证券简称:奥诺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7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1 月 21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知民
终 395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陈林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安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本身
公告编号:2024-032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黑龙江万里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万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常州先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和朱向华与原告于 2007 年 11 月 29 日向国家知
识产权局共同申请了专利号为 200710190736.X,名称为“一种造粒机”的发明专
利,该专利于 2012 年 5 月 30 日获得授权,授权公告号为 CN101249401B(以下
简称“涉案专利”)。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使用专利侵权产品;
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100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 17 万元人民币;
5、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请求判令由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理由:
原告认为,被告一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流化床造粒机产品,而被告二黑龙江省万里润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被告一处采购使用的流化床造粒机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两被告应当
公告编号:2024-032
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原告进行赔偿,为此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8 月 25 日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
书,判决结果如下:
1、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 ZL200710190736.X 的“一种造粒机”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陈林书经济损失 15 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3、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陈林书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5 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4、驳回陈林书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8820 元,由山东奥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00 元,由陈林书负担 8452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二)二审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 01 知初 47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陈林书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 88820 元,退还陈林书;上诉人陈林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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