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3-10
证券代码:835877 证券简称:诺克特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均适用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绝对控股和相
对控股)。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他债
务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以公司本部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
理,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不得以本
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均须由公司
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并且对超过《公司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计的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的 50%,对超过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均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
担保,需重新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担保的审查批准手续。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十条 公司如为被担保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被担保人提出申请,
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表;
(二)被担保人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资信情况说明;
(三)被担保人关于还款计划、还款能力、还款资金来源的陈述与保证;
(四)被担保人现有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明细;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被担保人关于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被担保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或审计的,还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中介机构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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