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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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现场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已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湖北诺克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3年 5 月 16日上午 9时 30 分在公司新厂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全爱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均为股权登记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052,0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7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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