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15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天津圣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主办券商”)作为天津圣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 办 券 商 通 过 日 常 持 续 督 导 、 查 询 企 查 查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等途径,发现公司存在新增的风险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涉及诉讼、银行账户被冻结且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张惠军被下达限制消费令等
根据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苏 0492 执 591-596、
702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所述,“申请执行人沈菁漾、张岚、王亮、吴丽丽、熊炜、杨冠男、卢钦与被执行人天津圣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第三人吴顺禧、张惠军劳动争议纠纷七案。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
武劳人仲案字[2020]第 508、509、510、511、512、513、514 号等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天津圣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上述沈菁漾、张岚、王亮、吴丽丽、熊炜、杨冠男、卢钦工资欠款共计 316014.74 元,被执行第三人吴顺禧、张惠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立案受
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以邮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圣
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觉申报财产状况,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
本院分别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2020 年 11 月 20 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
被执行人天津圣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第三人吴顺禧、张惠军名下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圣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因余额不足,暂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第三人吴顺禧名下位于北辰区房产,因我院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未执行到任何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作出 591-596、702 号限制消费令,
限制被执行人天津圣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武劳人仲案字[2020]第 508、509、510、511、512、513、514 号等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根据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苏 0492 执 591-596、702 号《限
制消费令》所述,“……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
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惠军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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