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0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人”、“辅导对象”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 辅导人员
1、辅导小组的组成及变动情况
辅导工作小组由蒋舟、马中原、柳羽灿、崔纯维、沈稼鑫组成,由蒋舟担任辅导小组组长。上述人员均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具备相关法律、会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从事辅导工作的能力和资格,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本辅导期内,浙商证券对辅导人员进行了调整:查星羽因离职不再担任辅导小组成员。该离职人员已就前期辅导工作的内容和涉及的工作底稿等与辅导小组其他人员进行了交接,上述辅导人员变不会对双飞人上市辅导工作造成影响。
2、接受辅导人员
本辅导期内,接受辅导人员为双飞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本辅导期内,接受辅导的人员未发生变化。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浙商证券于自2023年1月4日向贵局报送了辅导备案登记材料,于2023年4月3日向贵局报送了第一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于2023年7月4日向贵局报送了第二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于2023年10月11日向贵局报送了第三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于2024年1月4日向贵局报送了第四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本辅导期自2024年1月4日至本报告签署日。
辅导人员采用现场指导、交流培训、个别答疑、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问题诊断与专业咨询等多种方式,有序开展辅导工作。
(三) 辅导的主要内容
本辅导期主要辅导内容如下:
1、核查辅导对象报告期内业务的来源及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必要性,督促辅导对象做到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的独立完整。
2、督促辅导对象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采购及销售情况、收入及成本确认等情况进行深度核查。
3、浙商证券及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向辅导对象讲解新证券法主要修订内容等内容,重点讲解与公司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提高公司合规建设水平。
(四) 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除浙商证券外,参与本期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和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各中介机构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公司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形成书面、口头整改建议,提交公司管理层,并就有关问题与公司管理层确定整改方案,协助并督促公司落实整改方案。各中介机构工作配合良好,对辅导工作勤勉尽责,辅导工作有序开展。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情况
公司已逐步完善了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建设,辅导小组将督促公司遵照执行相关内控规章、制度,帮助公司持续提升治理和管理水平,提高内控管理效率。
随着尽职调查工作的不断深入,各中介机构将会持续、严格地按照上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司的规范运行进行核查、梳理,及时发现问题、做出诊断、提供解决建议并督促落实,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随着尽职调查的不断深入,浙商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将继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情况,持续、严格地按照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和梳理,及时发现问题、提供解决和整改方案并敦促落实。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中,浙商证券将继续委派现成员组成的辅导工作小组,进行辅导及尽职调查工作。一方面整理并传达最新的证券市场动态和监管政策情况,加深辅导人员对于上市最新法规及监管要求的理解;另一方面持续提高公司对财务会计规范性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视程度,协助公司持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使其得到有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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