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人”、“辅导对象”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辅导机构”)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1、辅导小组的组成及变动情况
辅导工作小组由蒋舟、柳羽灿、崔纯维、沈稼鑫组成,由蒋舟担任辅导小组组长。上述人员均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具备相关法律、会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从事辅导工作的能力和资格,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本辅导期内,浙商证券对辅导人员进行了调整:马中原因离职不再担任辅导小组成员。该离职人员已就前期辅导工作的内容和涉及的工作底稿等与辅导小组其他人员进行了交接,上述辅导人员变不会对双飞人上市辅导工作造成影响。
2、接受辅导人员
本辅导期内,接受辅导人员为双飞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本辅导期内,接受辅导的人员未发生变化。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浙商证券于自2023年1月4日向贵局报送了辅导备案登记材料,于2023年4月3日向贵局报送了第一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于2023年7月4日向贵局报送了第二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于2023年10月11日向贵局报送了第三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于2024年1月4日向贵局报送了第四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于2024年4月9日向贵局报送了第五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本辅导期自2024年4月9日至本报告签署日。
辅导人员通过收集行业信息、查阅公司资料、与各部门对接辅导工作、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或内部沟通会等多种形式,有序开展辅导工作。
(三) 辅导的主要内容
本辅导期主要辅导内容如下:
1、核查辅导对象报告期内业务的来源及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必要性,督促辅导对象做到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的独立完整。
2、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状况,结合公司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协助公司制定有利于健康发展的目标和规划。通过了解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及行业发展趋势,讨论新零售切入点及研发可行性事项,跟进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情况。
3、督促辅导对象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沟通了解公司经营发展及内控管理情况,综合各种因素动态调整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
(四) 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除浙商证券外,参与本期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和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各中介机构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公司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形成书面、口头整改建议,提交公司管理层,并就有关问题与公司管理层确定整改方案,协助并督促公司落实整改方案。各中介机构工作配合良好,对辅导工作勤勉尽责,辅导工作有序开展。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情况
本期辅导期间,辅导工作小组积极推动发行人健全并完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取得了预期的辅导效果。发行人内部控制规范程度显著提升。辅导对象的
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方面尚需根据业务规模的扩大以及最新政策法规的修订情况而不断地调整和完善。辅导机构将根据公司的内控制度及实际执行情况,持续督促公司不断完善和优化内控制度。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随着尽职调查的不断深入,浙商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将继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情况,持续、严格地按照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和梳理,及时发现问题、提供解决和整改方案并敦促落实。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中,浙商证券将继续委派现成员组成的辅导工作小组,进行辅导及尽职调查工作。将持续加强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范辅导,严格地按照交易所上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司的规范运行进行核查、梳理,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解决建议并督促落实,确保发行人合法合规经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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