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公告编号:2024-019
证券代码:835914 证券简称:伊秀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伊秀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否定
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接受上海伊秀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审计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后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24)第 0562 号)。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关于做好挂牌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就上述否定意见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否定意见的主要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持续经营中所述:伊秀股份公司 2023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人民币-10,439,133.10 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2,906,532.18 元,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金额为人民币
-25,587,900.86 元,未弥补亏损已超过公司股本总额。因疫情及核污染排放等原因影响,伊秀股份公司分支机构(门店)已注销,业务
公告编号:2024-019
处于停滞状态,公司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伊秀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根据我们的判断,伊秀股份公司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23 年度财务报表的不适当的,伊秀股份公司已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二、出具否定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保留意见》第七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财务报表已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但根据判断认为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不适当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三、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否定意见段中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四、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说明
上述否定意见段中涉及事项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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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规定的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五、公司监事会对否定意见的说明
监事会认真审核了董事会出具的《关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监事会对本次董事会出具的《关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无异议。
2、董事会出具的专项说明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3、监事会提请董事会对公司被出具的否定意见审计报告予以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审计报告中否定意见所涉及的事项及问题。 公司监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伊秀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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