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关于上海伊秀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利安达专字[2024]第 0153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上海伊秀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秀股份公
司”)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4 年 4 月 25日出具了否定意见
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利安达审字(2024)第 0562 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否定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否定意见的基础”所述:
与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重大事项
伊秀股份公司 2023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人民币-10,437,490.21 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2,906,532.18 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金额为人民币-25,587,900.86元,未弥补亏损已超过公司股本总额。因疫情及核污染排放等原因影响,伊秀股份公司分支机构(门店)已注销,业务处于停滞状态,公司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伊秀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根据我们的判断,伊秀股份公司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 2023年度财务报表是不适当的,伊秀股份公司已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二、出具否定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一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财务报表已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但根据判断认为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不适当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我们认为伊秀股份公司财务报表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不适当的,伊秀股份公司已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上述事项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综上所述,我们对伊秀股份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否定意见。
上述专项说明仅供上海伊秀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 2023 年年度报告同时披露之用,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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