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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7 17:41:57 股吧网页版
瑞济生物: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瑞济生物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瑞济生物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瑞济生物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瑞济生物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瑞济生物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 司 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江西瑞济生物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内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 20 日。

2024 年 5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单独持股 22.688%的股东上海鑫冀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书面提交的《提请董事会换届并成立第四届董事会的
议案》,提请在 2024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临时提案,
提出临时提案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0 日。2024 年 5 月 7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董事会换届并成立第四届
董事会的议案》。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江西瑞济生物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股东上海鑫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上午
10 时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太常路 49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衷鸿宾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36,731,0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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