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5950 证券简称:智云达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北京智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该修订制度于公司 2020 年 4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智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智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智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含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本年度将发生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日常性关联交易;
(十七)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挂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三)、(四)项的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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