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52 号
关于对常爱国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常爱国,九易庄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易庄宸)收购人。
经查明,常爱国原为九易庄宸第二大股东,2023 年 8 月 25
日,常爱国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九易庄宸股份 64,000 股,持股总数达 8,126,900 股,超过原第一大股东梁冰持股总数 8,065,771股。常爱国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亦未及时告知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事宜。
常爱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常爱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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