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16
公告编号:2023-015
证券代码:835968 证券简称:科创蓝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青岛科创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3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收到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出具的《河北省邯
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冀 04 民终 1678 号,驳回原告和被告二审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我公司将申请重审。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青岛市崂山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先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3-015
姓名或名称:青岛科创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上诉人青岛市崂山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崂山电力安装公司)因与上诉人青岛科创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21)冀 0434 民初 3126 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3 月 8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崂山电力安装公司上诉请求: 1.变更(2021)冀 0434 民初 3126 号民事判决
第一项为:百卅蓝魏县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崂山电力安
装公司工程款 25940412.11 元;2.变更(2021)冀 0434 民初 3126 号民事判决
第二项为:百卅蓝魏县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崂山电力安装公司利息。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百卅蓝魏县公司、科创蓝公司支付。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未考虑百卅蓝魏县公司、科创蓝公司实际掌握并控制涉案工程造价审计报告的事实,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导致认定的欠付工程款数额少于实际数额,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科创蓝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2021)冀 0434 民初 3126 号判决,依法改判
科创蓝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崂山电力安装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收到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出具的《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冀 04 民终 1678 号,
公告编号:2023-015
驳回原告和被告二审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青岛市崂山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79308 元,由青岛市崂山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青岛科创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29800 元,由青岛科创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将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将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拟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审。
公司将积极、合法、合规地维护自身权益,妥善应对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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