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0-10 15:30:57 股吧网页版
ST科创蓝: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更正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0


证券代码:835968 证券简称:ST 科创蓝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青岛科创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将全资子公司青岛科创蓝碳减排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实缴出资额人民币 1,000 万元)转让给青岛首建兴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出售方:青岛科创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蓝)

交易对方:青岛首建兴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建兴)

交易标的:青岛科创蓝碳减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减排)

交易事项:科创蓝同意将出资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的碳减排 100%股权以
4,062,502.55 元人民币出售给首建兴

交易价格依据:根据山东中创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中创评资字 [2024]第 ZF180 号评估报告,标的股权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062,502.55 元(大写:肆佰零陆万贰仟伍佰零贰圆伍角伍分)。

交易结果:交易完成后科创蓝将不再持有标的公司股权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
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 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一)规定:“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
资产总额为 259,695,621.22 元,净资产额为 194,456,865.51 元。碳减排公司
经审计的截止到 2024 年 7 月 31 日,财务会计报表资产总额为 63,822,481.8 元,
净资产额为 4,074,290.35 元,占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的比例分别为 24.58%、2.10%,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且公司在最近连续 12 个月内无同一或相关资产的出售情况,故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
司出售资产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迟芳、王鹤翔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 票,反对 0 票,弃权 1 票。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三人,本议案
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六)交易标的不属于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本次交易标的不属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1、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青岛首建兴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李哥庄镇沽河大街 177 号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李哥庄镇沽河大街 177 号

注册资本:10,000,000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供冷服务;电力
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