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2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316 号
致: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协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21 年 5 月 14 日发
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 《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
8.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
9. 《关于追认子公司为公司银行授信借款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00 在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域
美溪道湖里工业园41#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按照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进行。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
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止 2021 年 5 月 20 日上午 10:00
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571,4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统计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表决结果
议案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股份 10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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