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0-31
证券代码:835993 证券简称:泽衡环保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河南泽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河南泽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泽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泽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大
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股份发行及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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