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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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 403 号
关于给予安徽亿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亿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亿源、 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亳州市华佗镇 105 国道西侧 88 号。
李恒勇, 公司董事长。
李大伟, 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ST 亿源、 李恒勇、 李大伟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未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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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 ST 亿源未按期编制并披露 2021 年
年度报告。
二、 代持股份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9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2 月, 李恒勇、 李大伟代 188 名投
资者持有公司股份, 涉及股份 598.6 万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7.39%, 合计金额 5564.3 万元。 上述代持股份未在 2020 年年报、
2021 年半年报中披露。
三、 权益变动违规
截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 李大伟为亳州市金誉堂健康产业
发展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金誉堂”)、 亳州市福运
堂健康产业发展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福运堂”)、
亳州市厚德堂健康产业发展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 “ 厚
德堂”) 的普通事务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 持有金誉堂
55.10%出资, 持有福运堂 31.43%出资, 持有厚德堂 40.50%出资。
2021 年 12 月 29 日, 李恒勇、 李大伟及李大伟控制的福运
堂、 厚德堂存在买卖 ST 亿源股份行为。 当日交易后, 李恒勇持
股比例由 40.74%变动为 33.83%, 李大伟持股比例由 24.17%变动
为 18.24%, 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由 90.19%变动为
84.60%, 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90%和 85%时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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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暂停股票交易且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不准确、 不完整。
四、 短线交易
2021 年 12 月 27 日以来, 李恒勇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卖出
公司股份 5,600,000 股, 涉及金额 250 万元, 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买入公司股份 200 股, 涉及金额 720 元; 李大伟及其控制的福
运堂、 厚德堂自 202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 月 6 日期间累计
交易 8 天, 存在多笔短线交易。 上述交易均发生于李恒勇、 李大
伟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一笔( 反向) 买入/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
六个月内。
ST 亿源未按期披露 2021 年年报, 未及时披露存在股份代持
情形,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
十三条、 《 信息披露规则》 ( 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布) 第四条、《 信
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三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
披露违规。
李恒勇、 李大伟未勤勉尽责, 对 ST 亿源未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负有责任, 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 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布) 第
四条、《 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三条、《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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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规则》(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第三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
披露违规。
李恒勇、 李大伟买卖公司股份, 与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
例达到 5%的整数倍时未停止股票交易且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不
准确、 不完整, 违反了《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以下简称《 业务规
则》) 第 1.4 条的规定, 构成权益变动违规。
李恒勇、 李大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 6 个月内买入并卖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 业务规则》 第
1.4 条的规定, 构成短线交易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
据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 ST 亿源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
给予李恒勇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
给予李大伟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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