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6020 证券简称:达唯科技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北京达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注册资本;(二)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求公司收购其股份。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
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决议;公司因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情形收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 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一)要约方式;(二) 法 择下列方式进行:(一)以竞价或做市转让方
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回购股份;(二)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三)
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情
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四)法律、法规
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其他股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 东自愿锁定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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