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6020 证券简称:达唯科技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北京达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
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议案,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达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达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及《北京达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北京达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披露规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
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且具有证券业务执业能力和执业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中期报告。公司中期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第八条 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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