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19
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北元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湖北元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元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九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正本或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作为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7 月 17 日上午 10:
00 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告发出了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2-015)。经核查,通知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7 月 17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
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由董事长李立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表决结果统计文件,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043,599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0,043,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43,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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