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4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未来”或“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3日(星期四)上午10:00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益友天元”或“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娜、葛勤勤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
资料,同时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依法审查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和资
格,见证了本次会议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全国股转系统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了《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金色未来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以及登记方法等事宜。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会议通知》所载内容,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3日(星期四)上午10:00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徐文杰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共计5,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加盖法人股东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股东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验证。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验证。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文杰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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