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夏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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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夏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夏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夏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发布的《浙江夏
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
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 9:00-11:30 在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
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王卫青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止到2023年5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名,均为现场出席,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5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 2,350 万股,反对票股数 0 股,弃权票股数 0 股,同
意票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回避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股数 2,350 万股,反对票股数 0 股,弃权票股数 0 股,同
意票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回避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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