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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公告编号:2024-016
证券代码:836098 证券简称:华浩科技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华浩博达(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2024 年 1 月 1 日
(二)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
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告编号:2024-016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本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报
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变更原因及合理性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本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会计政策变更不属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故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变更。
公告编号:2024-016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采用追溯调整法
①《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解释第 16 号”)中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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